见义勇为事实清楚材料齐全30日内作出确认。条例明确,省、州(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个人可对本人或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作出确认。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除需要保密的外,要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大幅调整奖金的基数且“不封顶”。本次修改,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由原“2000元以上”修改为“5000元以上”,且“以上”二字表明“上不封顶”,激励民众积极践行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科学调整奖金的支付比例。基于州(市)、县(市、区)基金不充裕、工作积极性有待加强等实际,科学提高省级承担见义勇为奖金的支付比例,相应减轻州(市)、县(市、区)两级负担,将《条例》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奖金比例由原来的“省50%、州(市)35%、县(市、区)15%”修改为“省65%、州(市)30%、县(市/区)5%”。
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加害人、责任人无承担能力的,参加工伤、基本医疗、农村新农合保险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由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拨专款按规定予以解决;仍确有实际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按规定予以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享就业、入学优先权。条例要求,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在公务员招考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依法给予照顾;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重点给予照顾;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予以保障;在参加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评定为烈士,并享受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