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6日,彭某某将车辆因将车辆停放在起某某的店面门口,起某某担心怕影响生意,让彭某某将车辆移走。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彭某某对起某某实施欧打,造成起某某受轻微伤害的违法事实。2017年8月30日,永仁县公安局维的派出所对彭某某进行了治安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起某某不服,提出口头行政复议,同时,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
接此口头行政复议后,为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和会议期间的安保维稳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县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纪委、法制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案件进行再次调查。
法制大队民警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调取当天的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维的派出所对该案的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2017年9月15日。永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永仁县公安局依法予以维持维的派出所处罚的决定,并对起某某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后起某某表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但希望公安机关对对双方治疗赔偿款问题进行调解。
2017年9月18日下午,永仁县公安局联合维的司法所对该案的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开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民警将双方分开进行劝说,并耐心细致地进行劝导并引出该纠纷所涉及的法律依据,让他们面对面坐下来,提出各自的诉求,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彭某某当场支付起某某医疗款,并向起某某口头道歉,起某某接受道歉,并向县人民法院撤回诉状,双方矛盾成功化解。
在日常生活中,大到大型公共场所,小到邻里家庭,因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殴打他人时有发生。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民众逐渐抛弃复仇式的原始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国家法律权力的介入,将裁判的权力交给国家来行使,为的就是避免无谓的循环报复,尊重国家裁判的权威性,此法制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而基层民警在处理群众矛盾时,会接触到许多繁杂的矛盾纠纷,这时需要民警面对群众时真心,调解纠纷时细心,解决问题时耐心,处理好小矛盾纠纷,方能得大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李俊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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