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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 | 改田导致邻居房屋出隐患 且看法官如何断案    
[ 作者:永仁县人民法院 日期:2023/6/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856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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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改大田,不料纠纷找上门,一下打破了邻里间的美好宁静。经永仁法院法官到现场调解,原被告双方矛盾得以妥善处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重归往日友善邻里。
案情简介

被告殷某、杨某为方便耕种,将自家四块小田改成一块大田,但开挖土地过于靠近原告家房屋,对原告家房屋安全产生隐患。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双方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行出资在自家土地与原告家房屋之间修筑长18米,高2米,底宽0.8米,顶宽0.5米的堡坎,解决原告家房屋的安全隐患问题。现被告承诺修筑堡坎的时间早已过去,但房屋安全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原告向永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为查清案件事实及争议现状,承办法官到纠纷所在地进行实地勘察,并根据勘察确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场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杨某辩称村委会组织调解时是自己签的协议,当时认为老人挖田对原告家房屋产生了影响,所以才签订了协议。但田是家里老人殷某挖的,老人看过调解协议后,认为协议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不同意调解协议内容,后期再次调解时因分歧太大未成功。

调解结果

根据上述争议焦点,法官耐心引导双方回归理性,以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问题,共同探讨合理的补偿方案,组织原被告再次对应修筑的堡坎长宽高进行测量,得出双方均无异议的测量数据。经与原被告双方商议,同意由原告自行修筑堡坎,被告补偿原告相关费用。原告自行修筑长12.6米,高2米,底宽0.8米,顶宽0.5米的浆砌石堡坎,原告不能占有超出被告田的50公分,堡坎砌好后被告不能再进行扩挖。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的和谐关系着社会的稳定,需要每一位公民共同的努力,我们都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行使自身权利,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的不便,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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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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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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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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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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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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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源:永仁县人民法院
审核:李楚贤
责编:起艳丽  

编辑:起浩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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