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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 | 邻里纷争只为“桩”,上门诉调了心结    
[ 作者:永仁县人民法院 日期:2023/5/1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0820 评论:0 ]

古代“六尺巷”历史典故脍炙人口,现如今农村各家各户的土地相连,房屋毗邻,因土地权属纠纷、宅基地边界发生争执引发的民事案件屡见不鲜,倘若处理不当,就会让矛盾更加激化,严重影响邻里关系。

近日,永仁法院法官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与当地司法所所长、村委会治保调解员一同到纠纷现场成功调处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引起双方矛盾的“桩”也成功移到指定位置安家。

 

一言不合  因“桩”反目

蒋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土地相邻。蒋某因外出打工遂将土地交由他人耕种。

为防牲畜踩踏,李某在自家地周围栽水泥桩做成围栏,部分水泥桩栽在两家相邻的地埂上。蒋某打工回家,欲对地埂进行维护加固,让李某将栽在地埂上的水泥桩移除,李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但均未完全履行协议内容。

李某未移除全部水泥桩,蒋某强行移除两根并将用于加固地埂的空心砖砌在李某家地里,双方矛盾升级,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移除两家地界上的水泥桩及铁丝网。

 

上门服务 现场止争

法院接到蒋某的诉状后,未急于立案,决定先到纠纷现场及村里了解核实情况,减少当事人诉累,以最方便快捷的方式为当事人定分止争。

工作人员向双方说明来意后,蒋某与李某当场签订了诉前调解确认书,但双方仍对法院“上门服务”持怀疑态度。调解中,双方一度情绪激动,恶语相向,剑拔弩张,一言不和即要求“法庭上见”。 

通过全体工作人员耗时近3小时耐心劝导,现场释法明理,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得以缓解,双方最终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决定和平解决纠纷,再一次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会认真履行协议,今后也会和睦相处。

 

 诚意满满  当场拔“桩”

协议签订后,李某为表履行协议的诚意,当场即将妨碍蒋某的水泥桩移到指定位置,现场堆放的杂物保证在次日清理完毕。随后蒋某也主动表示为避免以后双方再产生纠纷影响邻里团结,次日即购买材料处理自家的污水排放问题。

本案的成功调处,又一次体现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制度的优越性和实效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条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永仁县人民法院
审核:李楚贤
责编:起艳丽  

编辑:起浩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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