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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偷“自己”的摩托车也犯法?男子盗走自己被扣留的摩托车获刑    
[ 作者: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9/2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396 评论:0 ]

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
但有时候偷“自己”的东西也会构成犯罪!
日前,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最终嫌疑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因涉嫌交通违法,摩托车被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后又偷回
李某因涉嫌交通违法,其摩托车被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后经踩点,李某于2021年6月某日凌晨翻墙进入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院内,把涉案摩托车停放处的栏杆放倒,将被扣留的摩托车从涉案车辆集中停放处推行到院内停车处,同日上午11时许,李某与其父亲李某某二人驾车到达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面后,由其父亲李某某使用备用钥匙将该摩托车盗走。经审查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600.00元。

 

归案后,李某和李某某非常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目前,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本案中涉案摩托车因涉嫌交通违法,已被交通警察大队合法扣留,虽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归属,仍属于李某所有,交通警察大队虽然没有车辆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合法占有权,该车辆在交通警察大队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盗窃的对象。李某在明知自己违法行为还未处理的情况下,未经交通警察大队同意,将涉案摩托车偷回,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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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入罪金额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3)盗窃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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