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受害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中的殷某、李某在饮酒之前处于清醒状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和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有清楚认识,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此前提下,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外,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饮酒结束后,五被告作为同席饮酒者,应当预见殷某、李某饮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酒后驾车有可能会造成伤害,应当对殷某、李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劝阻,安全护送殷某、李某到家或通知其亲友前来接回,将殷某、李某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下,但五被告在明知殷某、李某处于醉酒状态,可能发生危险事件的情况下,未尽相应义务,对殷某、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殷某、李某二人作为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减轻同桌饮酒者五被告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