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仁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社区矫正期间不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且3次无故不请假外出,依法给予警告,同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2022年2月2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何某某在永仁县莲池乡莲池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何某某多次不按规定报告情况,并于2022年3月20日、3月24日、3月27日3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地前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监管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电话劝戒,何某某仍以外出务工为由拒绝按时返回居住地。
为查明何某某未经批准外出的原因,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永仁县司法局、永仁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组深入执行地司法所、村(居)委会及村民小组,详细了解何某某在社区矫正以来的实际表现,家访何某某家人,对何某某进行训诫谈话,对何某某"自认为为了务工离开居住地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报告司法所批准、监管"的错误认识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矫正其错误行为。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按规定汇报当日活动情况,3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永仁县司法局对其进行警告处理。2022年4月18日,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被永仁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同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汇报其活动情况,3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社区矫正机构给予何某某警告,同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遵纪守法,真诚悔罪。对无视法律心存侥幸或者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要根据其违反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予以处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的态度,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防止再次走上不归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杨。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过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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