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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多不压身,执行法官也是多面手    
[ 作者:李奕萱 日期:2020/8/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37223 评论:0 ]

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双方因相邻关系纠纷两次到法院诉讼,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情回顾:

谭某户与杨某户的老房屋相邻,互为邻里关系,各自原来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016年6月6日谭某家要翻建住房与原告及其他相邻住户签订了《相邻建房协议书》,后双方因建房及排水问题等问题产生纠纷,杨某于2018年10月以相邻关系纠纷将谭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遵守相邻协议在翻建时原老厨房处退回至老厨房木柱,经开庭审理后,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3月谭某起诉杨某,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房屋飞檐部分并处理好瓦沟水对原告的妨害。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排除自家房屋排水对原告家房屋的损害。判决生效后,因杨某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谭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

永仁法院执行法官到达执行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执行方式进行商议,双方对彼此提出的执行方案均不认同,一度进入僵持状态……执行法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提出了安装钢架和排水槽对瓦沟水导流的执行方案,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但原告拒绝被告及施工人员进入家中实施作业,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干起了水电工,在被告家墙面上钻孔安装钢架和排水槽,案件成功执结。

法官释法: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6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充分考虑双方之间的邻里关系,会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尊重历史习惯的原则来,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希望邻里间处理相邻关系时,能本着以上原则,互帮互让,常思“六尺巷”的故事,共同营造良好的邻里生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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