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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过期食品!永仁县某便利店被罚百元    
[ 日期:2020/8/4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89605 评论:0 ]

近日,有消费者向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称,某便利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责,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对此情况进行核查。

2020年6月,永仁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受理举报线索后,立即对涉案便利店进行核查,发现该便利店确实存在销售过期苏打气泡水的情形。

 

经现场查看气泡水外包装,该批次苏打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保质期9个月,已于2020年2月16日超过保质期,与消费者向本院举报的苏打气泡水属于同一批次,但该便利店仍对该批次某品牌苏打气泡水进行销售。随后,永仁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随机检查了其他几家便利店,发现均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

 

 

针对销售过期食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永仁县检察院将该案件立为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该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辖区内食品销售场所进行过期食品排查,保障辖区内的食品安全。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对该便利店作出行政处罚,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整改多处食品安全风险。同时,便利店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了7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教你维权小妙招,拿出小本本记好了。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应首先查看食品的外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是否清晰。万一买到过期食品,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进行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不同,消费者可以根据具体受害情况选择维权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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