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晚,这夜下的永仁城,失去了白天的繁华和喧闹,而正当城里的人们畅享夜静之时,本案被告人张某(17岁)却是为满足性欲正忙于四处寻找作案目标。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永仁县城的永仁古城看见被害人蒋某某(15岁)一人走在永仁古城某路段时,遂产生奸淫蒋某某的动机,即尾随蒋某某行至永仁古城儿童娱乐场公厕时,蒋某某进公厕后,张某尾随进入公厕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蒋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在逃离现场时张某抢走被害人蒋某某背包一个。同年12月10日20时50分,被告人张某又来到永仁县城某大药房,趁大药房只有一名女工作人员李某某(女,22岁)上班之机,遂产生奸淫的故意,在大药房内使用暴力手段将李某某按倒在地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李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同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永仁县某中学门口大街旁的走廊,见被害人王某某(女,24岁)一人从此处经过,遂产生奸淫的故意,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将王某某按倒在地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王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案发后,永仁县公安局经过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一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公诉科在办理案件中,为使案件中的疑点和焦点问题得到彻底查清,根据案件特点和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案件承办人在吃透案情,充分听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拟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又补充侦查了被告人张某后两起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经过审查,最终我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张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通过该案的办理和结合近年来我县强奸案件的发案特点,可以看出性侵犯案件的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被告人作案地点均是选择在偏僻地点,受害的女性孤身一人,给了犯罪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在此,提醒广大女性夜间行走一定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出行时最好结伴同行,尽量避免不去黑暗偏僻的地方!
【责任编辑:李雄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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