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条
第(三)项:“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第4.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3.1条规定:
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第3.6条规定:
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1.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3.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4.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5.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第3.6.2条规定:
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第3.6.2.2条规定: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GA802-2019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第3.1.1条:
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4条 机动车规格规定:
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摩托车:
一、若使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50mL;
二、若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第5条 机动车结构规定: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平面上,另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不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