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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 | 家暴不是家务事!永仁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 作者:永仁县人民法院 日期:2023/2/2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699 评论:0 ]

遭遇家暴
若选择容忍
则会变本加厉
向亲友求助
又担心遭到报复
别怕!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你“撑腰”
↓↓↓
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查,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之名为家暴受害人撑起“保护伞”,及时保护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

 

受害人提出“保护”申请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郭某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郭某经常对李某实施殴打、辱骂、威吓,且有过殴打其余家庭成员的行为。

因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郭某对李某离婚的要求十分反感,在离婚诉讼期间有对李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李某遂依法向永仁法院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郭某向其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24小时内裁定

永仁法院宜就法庭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依法启动审查程序,多次来到申请人居住地与申请人进行面谈了解掌握其人身安全情况,及时向其家庭成员、邻居、当地基层组织等进行走访调查全面获取了证人证言。

法官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查认定标准,最终审查认定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且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并在提出申请24小时内作出裁定:禁止郭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

作出裁定后,宜就法庭及时依法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有效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被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当即表示服从裁定、积极配合。

 

 

 

 

借机普法化解纠纷

办案法官借机对被申请人耐心细致地做了普法教育,引导其正确理性看待离婚诉讼,依法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法官先后多次巡回到申请人居住地开展现场勘查与调解,积极联合当地妇联、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化解该矛盾纠纷。最终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树立优良家风,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如果身边有家庭暴力,请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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